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54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訴訟代理人 許敬強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存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493 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310 元,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
法 官 陳立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王耀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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