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馬公簡易庭(民事),馬補字,110年度,54號
MKEV,110,馬補,54,2021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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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馬補字第54號
原  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訴訟代理人 許敬強 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存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493 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310 元,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陳立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
           書記官 王耀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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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