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馬公簡易庭(民事),馬救字,110年度,3號
MKEV,110,馬救,3,202109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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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馬救字第3號
聲 請 人 許景博

代 理 人 劉昱明律師(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)
相 對 人 王麗富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 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,得申請法律 扶助;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 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 第13條第1項、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,無資力支出費用,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獲准,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、法律扶 助法第63條之規定,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,業據其提出 聲請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審查表為證。又 由聲請狀形式審查之結果,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,非顯無勝訴之望,其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核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
三、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
法 官 王政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

書記官 莊茹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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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