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豐補字第691號
原 告 吳桂芳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海即金豪運企業社、謝憲昌間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00,000元,應徵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
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