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10年度,667號
FYEV,110,豐補,667,202109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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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豐補字第667號
原 告 張宣憲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穎榛發支付命令(11
0 年度司促字第23929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95,000 元,應徵裁判費2,100 元,扣除原告前
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1,6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瑞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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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