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10年度,652號
FYEV,110,豐補,652,202109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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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豐補字第652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訴訟代理人 卜希文

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姜亭宇發支付命令(
110 年度司促字第14228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22,267 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
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瑞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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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