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金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10年度,642號
FYEV,110,豐補,642,2021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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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豐補字第642號
原  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


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曾丁山曾明山發支
付命令(110年度司促字第883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,000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,扣除
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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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