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642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
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曾丁山、曾明山發支
付命令(110年度司促字第883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,000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,扣除
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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