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403號
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
被 告 李錫鈴
李賜安
李岱潔
李秀銀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,得命再 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因被告李錫鈴於110年8月30日檢附診斷證明書具狀請假 ,且敘明其業與原告洽談和解事宜中,請求延展開庭日或安 排調解。故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,爰依首揭規定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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