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小字,110年度,851號
FYEV,110,豐小,851,2021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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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豐小字第851號
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


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
被 告 徐坤源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,940元,及自民國92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68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9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,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30 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許瑞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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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