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小字,110年度,840號
FYEV,110,豐小,840,2021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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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豐小字第840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(兼送達代收人)

唐聕婷

被 告 葉真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,182元,及自民國110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30 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陳貴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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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