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豐小字第53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梁慶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
請求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
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,83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;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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