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虎尾簡易庭(民事),虎簡字,110年度,163號
HUEV,110,虎簡,163,2021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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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0年度虎簡字第163號
原 告 楊馨怡
被 告 廖雅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仟參佰貳拾元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與訴外人徐煥棋於民國85年12月18日結 婚,婚後育有子女,被告則係訴外人徐煥棋之高中同學。緣 被告與訴外人徐煥棋二人於103年因故再度聯繫,進而發展 出婚外情,105年間彼等二人失和,被告將訴外人徐煥棋所 贈之物及有被告署名之手寫信置放於訴外人徐煥棋車上,信 件內容坦承彼等二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及曾為訴外人徐煥棋 墮胎二次等事,原告因此知悉彼等二人不當男女關係往來之 事實,訴外人徐煥棋也向原告承諾不會與被告再往來。詎被 告竟自109年12月9日起,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坦承彼 等二人仍持續有不當男女關係之往來,多次將彼等二人之對 話截圖、出遊照片、猥褻照片傳送給原告,藉此挑釁、激怒 原告,意欲破壞原告與訴外人徐煥棋夫妻間關係,原告更在 訴外人徐煥棋手機內發現彼等二人口交影片檔案;嗣於110 年1月20日深夜,被告酒後駕車至原告與訴外人徐煥棋共同 居住之住處,大聲叫囂、鬧事,不願離去,經原告報警處理 ,過程中被告以「她(指原告,下同)是你老婆你來幹我」 、「她不濕所以你來幹我是不是」、「你不是因為愛我才幹 我,你是因為她不濕才來幹我」等語質問訴外人徐煥棋,離 去時又撞擊原告之機車;被告之後又於110年4月5日、110年 5月6日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、MESSENGER傳送彼等二人之性 愛照片刺激原告,致原告身心俱疲、心力交瘁,整日以淚洗 面,痛苦不堪。被告明知訴外人徐煥棋係有配偶之人,仍逾 越普通朋友而為社會一般通念所難容許之不正常往來,且多 次發生性行為,足以動搖原告與訴外人徐煥棋夫妻間應互相 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互守誠信義務而建立 之感情上確信與歸屬,被告所為破壞原告與訴外人徐煥棋



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身分法益,原告所受精神打 擊甚鉅,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後段、第195條第1項 、第3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 害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對原告所主張其與訴外人即原告配偶徐煥棋 有男女關係、曾傳送上開訊息給原告、酒後曾至原告住處發 生糾紛等事實均不爭執,但被告是因訴外人徐煥棋一面對被 告甜言蜜語訴說與原告夫妻間感情不睦,要尋求被告慰藉, 另一方面卻又對被告冷淡,態度不定,讓被告覺得訴外人徐 煥棋感情反覆無常,實在是對被告感情欺騙,被告才心生憤 恨,在飲酒後失去理智,去原告家中吵鬧。被告知道訴外人 徐煥棋與原告仍有夫妻關係,也在去年6月時要斷離這段感 情,是訴外人徐煥棋仍要找被告。被告在通訊軟體上確以暱 稱AMANDA LIAO與訴外人徐煥棋及原告進行對話通訊。惟原 告請求賠償金額太高,被告無力負擔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原 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;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;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;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,準用之,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、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通姦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,非法 所許,故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,或明知為有配偶之人而與 之相姦,均係以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有背公序良俗之 方法加損害於他人,配偶之他方如因此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 上之損害,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 償(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278號、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 決意旨參照)。是相姦行為對於他人婚姻關係之干擾,就我 國社會上之一般評價而言,被害人會感到悲憤、羞辱、沮喪 ,且在婚姻關係存續中,通(相)姦者之行為,常使被害人 對外需遭受他人對其婚姻處理方式之質疑,進而致其精神上 及社會評價、地位於無形中遭受損害,是相姦之干擾他人婚 姻關係之行為,可謂已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,且達情節重大之程度。另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 目的,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,



而夫妻互守誠實,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 必要條件,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,配 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,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, 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。準此,侵害 配偶權之行為,並不限於通相姦之行為,倘其行為已逾越普 通朋友之分際,非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,或違背善良風俗 應有之倫理規範,足以嚴重破壞他人婚姻之信賴及家庭之穩 定,干擾或妨害他人夫妻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、安全及幸 福之權利,即可認屬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。
㈡原告主張其與訴外人徐煥棋為夫妻,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 被告與訴外人徐煥棋有逾越普通朋友而為社會一般通念所難 容許之不正常往來,並有諸多親密對話、接觸及發生口交等 性行為,被告復曾將與訴外人徐煥棋於通訊軟體之親密對話 內容、出遊及性愛照片等傳送與原告,又因與訴外人徐煥棋 感情問題,於110年1月20日深夜飲酒後至原告住處喧囂等情 ,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、通訊軟體LINE、MESSENGER對話 截圖、信封及信件、影片及錄音檔光碟暨譯文(見本院卷第 19至87頁)為憑,被告到庭未予爭執,且不爭執被告與訴外 人徐煥棋間有男女關係交往及發生性行為等情在卷,該等事 實堪以認定。是被告明知訴外人徐煥棋為原告之配偶,仍與 之為逾越普通朋友之男女關係不正常往來,並發生性行為, 堪認其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破壞原告之婚姻生活 ,且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。原告依 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之規 定,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,自屬有據。
㈢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,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 要,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,然非不可斟 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,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 額(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本院 審酌被告與訴外人徐煥棋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逾越一般男 女社交分際,除發生性行為外,並拍攝出遊、裸身或親吻等 親密照片及口交性交影片,甚多次傳送與訴外人徐煥棋之親 密對話、照片與原告觀看,且於深夜至原告住處喧囂,破壞 原告之婚姻圓滿狀態甚鉅,致原告受有精神相當衝擊;復參 酌兩造於本院審理時所陳報之各自學歷、職業、家庭及經濟 狀況(見本院卷第133至134頁,均屬個人隱私,僅予參酌, 不予揭露)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(見本院卷第95至117頁),審酌上開被告加害情形 、所造成原告痛苦程度、兩造身分、地位、經濟及財產狀況



等一切情狀,認原告請求慰撫金,以40萬元為適當;逾此部 分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,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 、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, 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,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0年7月1日 送達於被告(見本院卷第121頁),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,應予准許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 ,及自11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無理由 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 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亦 與本件爭點無涉,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,併此敘明。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8  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)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鈺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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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