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虎尾簡易庭(民事),虎救字,110年度,13號
HUEV,110,虎救,13,20210909,1

1/1頁
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
110年度虎簡調字第219號
110年度虎救字第13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吳定豐
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余正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、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依同法第436條第2 項規定,於簡易程序適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,起訴狀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(如:聲請人即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多少金錢,或被告等應連 帶給付原告多少金錢),又其起訴狀固記載請求「不當得利 」,惟就各個被告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記載不明,本院無從 判別原告究竟對各個被告基於何種法律關係(契約、侵權行 為、不當得利、無因管理?)請求給付,無法特定訴訟標的 ,更難以認定本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所定特別 管轄之情形,以確認本院是否有管轄權。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該 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9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裁定、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,原告固於110年8月11日提出「刑事答辯暨刑事補 充告訴理由暨民事起訴等6案共用狀」,惟僅陳明將依法聲 請訴訟救助,及就其所告訴之刑事案件提出補充之告訴理由 ,但仍未補正本件訴之聲明、對各被告之訴訟標的、具體原 因事實及法律關係為何,亦未補正得向各個被告單獨請求或 請求其等連帶給付金額之計算式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亦失所依附, 均一併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9  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
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9   日 書記官 曾鈺仁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