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478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
被 告 董鄭金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7,332元,及自民國(下同)96 年12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,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47,076元,及自97年4月19日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並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琬婷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