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小字,110年度,352號
HLEV,110,花小,352,2021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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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 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花小字第352號
原  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     
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
     
訴訟代理人 黎鍾彬
      汪智偉
      郭書瑞(兼送達代收人)
     
被   告 張烱隆
     
      
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花小字第3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
華民國110年9月1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
決,出席人員如下:
    法 官 沈培錚
    書記官 黃慧中
    通 譯 吳欣以
兩造均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,記載於下:
主 文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1,491元,及自民國110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書記官 黃慧中
法 官 沈培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按「上訴利益額」「百分之1.5」繳納上訴裁判費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。
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



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慧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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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