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家救字,110年度,254號
KSYV,110,家救,254,202109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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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  110年度家救字第254號
聲 請 人 盧志亮 

代 理 人 許龍升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吳瑞玲 

      盧宏宗 


      盧鴻元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;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 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,民國104年7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 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,其以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,經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 予扶助等情為由,聲請訴訟救助,已提出委任狀、法律扶助 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,堪認聲請 人已無資力;又依案情概述形式審查之結果,聲請人請求相 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。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
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陳靜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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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