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2號
原 告 世翔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黃淑芬
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。按起訴,應以訴狀
表明當事人,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,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行
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;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,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
者,準用第1項規定,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2項亦
有明文,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
用之。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,茲限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正(應記載被告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
,代表人周登春),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
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林麗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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