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0號原 告 黃雅玉即歐帕醬醬雞韓國炸雞瑞豐店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 表 人 周登春 訴訟代理人 何佩濡 訴訟代理人 張素娟 訴訟代理人 林孟彥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另擇期審理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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