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停止執行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行政),停字,110年度,3號
KSDA,110,停,3,2021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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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10年度停字第3號
聲 請 人 高昌麟 
代 理 人 陳忠勝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聲請停止執
行事件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
費新臺幣 3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 年  9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麗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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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