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3號
聲 請 人 高昌麟
代 理 人 陳忠勝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聲請停止執
行事件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
費新臺幣 3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林麗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