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89年度,466號
TPDV,89,除,466,200001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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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六號
  聲 請 人 聲隆企業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七○七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一   月  二十八 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一   月  二十八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林佳蘋 附表
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(新台幣) 發票日 支票號碼
鴻越國際股 臺灣土地銀行 37800元 88年6月15日 00000000份有限公司 復興分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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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聲隆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