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265號
KSDV,110,訴,265,202109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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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
上 訴 人 王韻婷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孟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惟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(下同)
1 元,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;又請求被上訴人於高
雄市教師產業工會網站、高雄市立大寮國民中學網站及通訊軟體
LINE群組「大寮國中教師同仁版」刊登道歉聲明,此部分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4,500 元,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000 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婕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君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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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