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959號
KSDV,110,補,959,20210914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959號
原   告 煒鑫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水松 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學志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12
8,11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98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國榮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煒鑫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學志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鑫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