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1018號
KSDV,110,補,1018,202109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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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018號
原   告 賴進來 
原告與被告蕭朝欽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,0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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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