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1012號
KSDV,110,補,1012,2021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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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012號
原   告 黃荷婷 


原告與被告許英哲即萊佳形象美學診所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
021,93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0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於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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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