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6號
原 告 王進祿
吳王琴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余景登律師即吳永
和(原名:吳璽明)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
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,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
。
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430,000 元,應繳裁
判費25,05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
繳24,557 元。
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林志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