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1006號
KSDV,110,補,1006,2021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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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006號
原   告 王進祿 
      吳王琴 

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余景登律師即吳永
  和(原名:吳璽明)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
 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  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,如
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
  。
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430,000 元,應繳裁
  判費25,05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
  繳24,557 元。
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志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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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