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0年度,218號
KSDV,110,司拍,218,202109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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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拍字第218號
 
聲 請 人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政勳 
相 對 人 鍾玟懿 

 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7年9月3日、108年3月5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 新台幣(下同)8,400,000元、1,2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 在案。又相對人於民國107年8月31日、108年3月4日向聲請 人借用7,000,000元、1,000,000元,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 、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。詎相對人屆期仍未清償借款 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貸協 議書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 
附表一:不動產標示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土地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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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權利範圍│備考│
│號│市 │區 │段 │小 段 │地 號 │目│平方公尺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1│高雄 │○○ │○○ │○ │0000 │ │1258.31 │100000分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527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2│高雄 │○○ │○○ │○ │0000 │ │324.52 │100000之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27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┤
│建物︰ │
├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┤
│編│ 建 │ │ 建築式樣 │建 物 面 積(平方公尺)│權利│備│
│ │ │ 基地坐落 │ 主要建築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材 料 及 │樓 層 面 積│ 附屬建物 │ │ │
│號│ 號 │ 建物門牌 │ 房屋層數 │合 計│用途及面積│範圍│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┤
│1│ │ │鋼骨造41層 │○○○層: │陽台: │全部│ │
│ │ │○○段○小段0000地號 │ │154.3 │12.47 │ │ │
│ │0000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計:154.3 │雨遮:4.06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○○○路00號○○○樓之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┤
│備註:共有部分:○○段○小段0000建號15758.96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534 │
│ (含停車位編號B0-000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107)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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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