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行清算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0年度,97號
KSDV,110,司執消債清,97,202109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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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7號
聲 請 人即
債 務 人 林咨妘(原名:林倍羽、林金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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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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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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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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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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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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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翁 健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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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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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12樓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住同上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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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
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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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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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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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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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債 權 人 林明道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
,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,此有本院民國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69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。再查,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亦無有效保險,於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國泰人壽)之保險僅為被



保險人非要保人,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,有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債務人陳報狀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、國泰人 壽函文附卷可證。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,其就本件清 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,有110年7月22日雄院和110 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97號函、送達證書、債權人之陳報狀等 附卷可憑。綜上可知,債務人名下無財產,參酌本件清算程 序之規模,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 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,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,顯無 實益,徒增勞費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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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