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
聲請人即債 林宜燕(原名:林恩麒)
務人
0000000000000000
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許玉佳
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
代 理 人 孔美茹
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代 理 人 王順盈
相對人即債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相對人即債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代 理 人 蔣宜珊
相對人即債 王曜輝
權人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除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281.97美
元,折合台幣約7,918元、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28,423元外
,因債務人前於109年2月25日及109年3月27日間分別對新光
人壽保單有保單借款31,472元及1,000元,合計32,472元,
此保單借款之行為經本院撤銷後,債務人已解繳等值金額至
本院,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、中華民國人壽保
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
證;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共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28
1.97美元,折合台幣約7,918元、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28,42
3元及債務人解繳之保單借款等值金額32,472元,合計共68,
813元,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,並將該款項
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(
因分配後無剩餘,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)。故本件清算
程序即可終結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