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行清算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0年度,39號
KSDV,110,司執消債清,39,202109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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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
聲請人即債 林宜燕(原名:林恩麒)
務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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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許玉佳
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
代 理 人 孔美茹
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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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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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代 理 人 王順盈
相對人即債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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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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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人即債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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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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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代 理 人 蔣宜珊
相對人即債 王曜輝
權人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除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281.97美 元,折合台幣約7,918元、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28,423元外 ,因債務人前於109年2月25日及109年3月27日間分別對新光 人壽保單有保單借款31,472元及1,000元,合計32,472元, 此保單借款之行為經本院撤銷後,債務人已解繳等值金額至 本院,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、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 證;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共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28 1.97美元,折合台幣約7,918元、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28,42 3元及債務人解繳之保單借款等值金額32,472元,合計共68, 813元,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,並將該款項



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( 因分配後無剩餘,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)。故本件清算 程序即可終結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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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