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1816號
KSDV,110,司促,21816,202109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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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16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債 務 人 林奕璇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,及
  其中(一)新台幣參萬玖仟零陸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
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八計算之利息
  ,(二)新台幣陸萬肆仟捌佰陸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
 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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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