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673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戴安妤
債 務 人 戴慶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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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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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│利 率 │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│
│ │(新台幣) │償日止 │(年息) │日止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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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70,545元 │95年9月28日起 │18.25% │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│
│ │ │至104年8月31日│ │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│
│ │ │止 │ │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│
│ │ │ │ │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│
│ │ │ │ │十計算違約金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104年9月1日起 │15% │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│
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87,628元 │95年9月28日起 │17.5% │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│
│ │ │至110年7月19日│ │十計算違約金。 │
│ │ │止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110年7月20日起│16% │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│
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十計算違約金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11,088元 │95年9月28日起 │20% │暨按月以新台幣300元 │
│ │ │至104年8月31日│ │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│ │ │止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104年9月1日起 │15% │ │
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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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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