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602號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債 務 人 陳庭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肆拾元,及自民
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