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0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吳鄭縈臻(原名:吳鄭鳳琴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零肆拾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吳鄭縈臻於91年11月0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
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
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
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
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474,043元整
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
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
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
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
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
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10年度司促字第21300號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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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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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 │吳鄭縈臻(原名│自民國95年10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20% │
│ │162139元│:吳鄭鳳琴) │月16日起 │月31日止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4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│
│ │ │ │9月01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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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 │吳鄭縈臻(原名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│
│ │95061元 │:吳鄭鳳琴) │6月03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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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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