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1300號
KSDV,110,司促,21300,2021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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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00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吳鄭縈臻(原名:吳鄭鳳琴)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零肆拾參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吳鄭縈臻於91年11月0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
  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
  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
  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
 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474,043元整
  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
 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
  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
  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
  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
  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 
附表:110年度司促字第21300號利息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 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吳鄭縈臻(原名│自民國95年10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20%    │
│  │162139元│:吳鄭鳳琴) │月16日起  │月31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 │       │自民國104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  │9月01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吳鄭縈臻(原名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   │
│  │95061元 │:吳鄭鳳琴) │6月03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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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