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1033號
KSDV,110,司促,21033,2021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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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033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童永暉(原名:童武雄)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零玖佰捌拾捌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童永暉於90年09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  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  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  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
 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1,030,988元整
  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
 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
  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
  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
  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
  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 
附表:110年度司促字第21033號利息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童永暉(原名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   │
│  │170967元│:童武雄) │5月28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童永暉(原名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%   │
│  │147384元│:童武雄) │5月28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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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