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00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債 務 人 曹維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參拾壹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曹維倫 於109年10月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
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
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
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
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繳款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
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約違金。
(二)債務人曹維倫至110年9月6日止共消費新臺幣49,966元
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53,7
31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
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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