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1005號
KSDV,110,司促,21005,2021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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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005號
 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  



債 務 人 曹維倫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參拾壹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六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曹維倫 於109年10月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
  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
  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
 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
  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繳款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
  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約違金。
  (二)債務人曹維倫至110年9月6日止共消費新臺幣49,966元
  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53,7
  31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  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
  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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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