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0990號
KSDV,110,司促,20990,202109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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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0990號
 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
代 理 人 戴安妤 

債 務 人 沈嚴明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玖仟零伍拾貳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
 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
  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4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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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