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738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
債 務 人 黃明顯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明顯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另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 者,有當事人能力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, 均著有明文。本件經核,債務人黃明顯已於民國109年6月18 日死亡,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則債務人既已死亡,對 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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