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44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劉易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劉易興於93年04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
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1,108,584元整
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
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
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
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
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
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110年度司促字第20444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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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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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劉易興 │自起息日95年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20% │
│ │295457│ │10月10日起 │月31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起息日104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│
│ │ │ │年9月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劉易興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│
│ │133041│ │5月28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劉易興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.99% │
│ │109604│ │5月28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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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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