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0221號
KSDV,110,司促,20221,202109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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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21號
 
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


債 務 人 余景登律師即廖政倫之遺產管理人

 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廖政倫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
  台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玖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
 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
  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7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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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