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0197號
KSDV,110,司促,20197,202109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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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97號
 
債 權 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



債 務 人 徐世富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佰捌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
  百一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七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台幣參拾萬陸仟零玖
  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
  佰肆拾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7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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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