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97號
債 權 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徐世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佰捌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七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台幣參拾萬陸仟零玖
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
佰肆拾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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