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0141號
KSDV,110,司促,20141,202109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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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41號
 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
代 理 人 黃美雲 
債 務 人 上綸營造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簡朝陽 
人          
債 務 人 蔡燕玉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
 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
 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6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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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上綸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