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9984號
KSDV,110,司促,19984,2021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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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9984號
 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劉玉振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 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計算期間 │利 率 │違約金計算期間   │
│  │(新台幣) │       │(年息)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00,000元 │96年3月27日至 │18.25% │自96年4月28日起至96 │
│  │     │104年8月31日止│    │年10月27日,按年息百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分之1.825計算之違約 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金,自民國96年10月28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3.65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│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  │104年9月1日起 │15%   │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│
│  │     │至清償日止  │    │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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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