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892號
債 權 人 陳武諒
債 務 人 和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福麟
債 務 人 有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蘇筱雯
人
債 務 人 高華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伍萬伍仟柒佰伍拾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附表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本金(新臺幣)│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│ 利率 │
│ │ │ │(年息)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358,650元 │民國110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│ 5%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2 │346,500元 │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│ 5%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3 │350,600元 │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│ 5%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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