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9843號
KSDV,110,司促,19843,202109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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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9843號
 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湯清宇(原名:湯清森)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零玖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 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計算期間 │利 率 │違約金計算期間   │
│  │(新台幣) │       │(年息)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45,209元 │96年3月10日至 │18%   │自96年4月11日起至96 │
│  │     │104年8月31日止│    │年10月10日,按年息百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分之1.8計算之違約金 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,自96年10月11日起至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息百分之3.6計算之違 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約金。       │
│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  │104年9月1日起 │15%   │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│
│  │     │至清償日止  │    │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3計算之違約金。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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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