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803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債 務 人 吳晨睿
債 務 人 吳昀蓁
兼上二人 許月貴
法定代理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文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
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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