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9561號
KSDV,110,司促,19561,2021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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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61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戴隆雄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參仟陸佰零肆元,
  及暨其中本金參拾柒萬玖仟參佰陸拾元整自一百一十年五月
 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戴隆雄於民國94年04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,000
  元整﹝參證物一﹞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
 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﹝參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
  自民國110年05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,目前尚餘1,0
  53,604元整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
  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
  ,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
  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
  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
 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 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 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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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