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9553號
KSDV,110,司促,19553,2021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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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53號
 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


債 務 人 洪瑞章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
 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
  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
  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
  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
  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
  二、緣債務人洪瑞章於民國108年9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
  新臺幣50萬元整,貸款期間7年,並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
  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債務寬緩展延,債權人依原借期續
  展至116年9月19日屆滿,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,依債權人個
  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9.44%機動計息,按月計付。並
  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算遲
  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不另收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  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
  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%計算。
  (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)。
  三、債務人洪瑞章又於109年3月16日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
  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債權人於109年3月27日撥付
  信用貸款35萬元整予債務人洪瑞章,貸款期間7年,另債務
  人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債務寬緩
  展延,並依原借期續展至117年3月27日屆滿,貸款利率約定
  自撥貸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0.94%機
  動計息。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
 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算
  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,到期還本者
  ;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,不另收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
  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
  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
  5%計算。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8條)。
  四、次依債權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,其上留存有債務人IP位
  置,債權人確與債務人洪瑞章進行系爭貸款之徵信照會程序
  。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,債務人自109年3月至109年6月
  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
  係存在。
  五、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
 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
  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
  要式契約,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
  ,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
  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債權人已詳盡舉證之責。
  六、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0年6月19日及110年6
  月27日,經債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
  是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
  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
  還餘欠款891,446元(其中分別本金462,092元、緩繳息47,31
  8元及本金341,898元、緩繳息40,138元)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息、遲延利息。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。
  七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
  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  釋明文件:借款約定書、總約定書、線上契約、申請書暨約
  定書、往來明細、戶謄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 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 
110年度司促字第19553號附表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洪瑞章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民國110年0│年息10.24%  │
│  │462092│     │6月19日起  │7月18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民國111年0│年息12.288%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7月19日起  │4月18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11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0.24%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4月19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洪瑞章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民國110年0│年息11.74%  │
│  │341898│     │6月27日起  │7月26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民國111年0│年息14.088%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7月27日起  │4月26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11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1.74%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4月27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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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