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53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債 務 人 洪瑞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
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
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
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
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
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
二、緣債務人洪瑞章於民國108年9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
新臺幣50萬元整,貸款期間7年,並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
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債務寬緩展延,債權人依原借期續
展至116年9月19日屆滿,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,依債權人個
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9.44%機動計息,按月計付。並
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算遲
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不另收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
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%計算。
(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)。
三、債務人洪瑞章又於109年3月16日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
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債權人於109年3月27日撥付
信用貸款35萬元整予債務人洪瑞章,貸款期間7年,另債務
人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債務寬緩
展延,並依原借期續展至117年3月27日屆滿,貸款利率約定
自撥貸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0.94%機
動計息。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
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算
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,到期還本者
;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,不另收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
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
5%計算。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8條)。
四、次依債權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,其上留存有債務人IP位
置,債權人確與債務人洪瑞章進行系爭貸款之徵信照會程序
。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,債務人自109年3月至109年6月
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
係存在。
五、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
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
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
要式契約,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
,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
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債權人已詳盡舉證之責。
六、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0年6月19日及110年6
月27日,經債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
是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
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
還餘欠款891,446元(其中分別本金462,092元、緩繳息47,31
8元及本金341,898元、緩繳息40,138元)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遲延利息。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。
七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
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借款約定書、總約定書、線上契約、申請書暨約
定書、往來明細、戶謄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110年度司促字第19553號附表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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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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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洪瑞章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民國110年0│年息10.24% │
│ │462092│ │6月19日起 │7月18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民國111年0│年息12.288% │
│ │ │ │7月19日起 │4月18日止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11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0.24% │
│ │ │ │4月19日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洪瑞章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民國110年0│年息11.74% │
│ │341898│ │6月27日起 │7月26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民國111年0│年息14.088% │
│ │ │ │7月27日起 │4月26日止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11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1.74% │
│ │ │ │4月27日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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