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9198號
KSDV,110,司促,19198,2021090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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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9198號
 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池琬祺 


債 務 人 鄭智升 


 
一、債務人鄭智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芷潔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
  人池琬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參佰伍拾柒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鄭智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芷潔之遺產範圍內與債
   務人池琬祺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(以下同)242,357元
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  ㈡緣案外人鄭芷潔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鄭智
   升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,其借
   款期限、利息、利率、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
   ,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242,357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未
   為清償。
  ㈢按雙方契約約定,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
   關編列預算負擔,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
  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
  ㈣詎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催討無效,截至民國109年8月9日
   止,共結欠新臺幣242,357元及自109年8月9日起之利息暨
   違約金等未為清償,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
   付責任。
  ㈤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,債務人倘遲延還本
   或付息時,除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
   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
   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
   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%,逾期六
   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
   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借款人債務,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
   據(含特別條款)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
   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,其利息、違約金之利率改
   按轉列催收款日「債務人應負擔利率」(即年息0.9%)「
   加年率1﹪」固定(1.9%)計算利息、違約金。前項所定
   本金之利息、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%(逾
   期六個月以內部分)或上開遲延利率20%(逾期六個月以上
   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)計算。
  ㈥債權人於民國110年3月3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。即自
   109年8月9日起至110年3月2日止,按年息0.9%計算之利息
   ,自110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9%計算之利息
   ,暨自109年9月10日起至110年3月2日止,按年息0.09%計
   算,自110年3月3日起至110年3月9日止,按年息0.19%計
   算,自110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0.38%計算之
   違約金(詳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)。屢經催討,均未
   依約履償。
  ㈦經查,鄭芷潔於民國108年7月18日死亡,鄭智升池琬祺
   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繼承人,繼承人鄭智升池琬祺未依
   民法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,故依民法第
   1148、1153條規定,繼承人鄭智升池琬祺於其繼承被繼
   承人鄭芷潔之遺產範圍內,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池琬祺、鄭│自109年8月9 │至110年3月2 │年息0.9%   │
│  │242,35│智升   │日起    │日止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7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110年3月3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9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日起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池琬祺、鄭│自109年9月10│至110年3月2 │年息0.09%   │
│  │242,35│智升   │日起    │日止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7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110年3月3 │至110年3月9 │年息0.19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日起    │日止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110年3月1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0.38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日起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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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