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8537號
KSDV,110,司促,18537,202109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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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8537號
 
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長耕一


債 務 人 王亨豪(原名:王俊平)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肆佰壹拾肆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
  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
  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  有明文。次按,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,超過部分
  之約定,無效;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,於民法債編修
  正施行前約定,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,亦適用之
  ,為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、債編施行
  法第10條之1所規定。故債權人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
  止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部分,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
  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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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