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0年度,165號
KSDV,110,勞補,165,20210909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65號
聲 請 人 羅浩維 
相 對 人 許綾甄即凱瑅企業行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
納聲請費。按「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」、「聲請
勞動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。」
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相對人給
付新臺幣(下同)415,158 元,屬因財產權聲請調解,依前開規
定,應徵聲請費1,000 元。因此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超過期限不繳
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涂文豪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