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聲字,110年度,2號
KSDV,110,勞聲,2,202109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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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 洪士傑 

相 對 人 何羿輝 

      何烈雄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 年度勞小字第67號給付工資事件民 國(下同)110 年9 月8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二、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。
三、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其為本院110 年度勞小字第67號給付工 資事件之原告,依法聲請交付如主文所載庭期之法庭錄音光 碟。
二、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;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法院受理前 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 外,應予許可,法院組織法第90-1條第1 項本文、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
三、聲請人為前開案件之原告,業經本院調查屬實,且110 年9 月8 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,聲請人就本院所詢事項的確有 表達無法理解之處,是認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,有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,所請應予以准許。另依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,併諭知聲請人 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洪光耀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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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