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10年度,143號
KSDV,110,勞執,143,202109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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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執字第143號
聲 請 人 洪俊仁 
    人 洪俊輝 
相 對 人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素鑾 

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民國(下同)110 年7 月29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委託民間 團體指派調解人就聲請人洪俊仁及相對人所為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點所載:「雙方合意以新台幣(下同)13 萬6,592 元達成和解」之調解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二、110 年7 月29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 人就聲請人洪俊輝及相對人所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第二點所載:「雙方合意以12萬8,751 元達成和解」之調解 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三、聲請程序費用1,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2 人受雇於相對人公司,相對人公司 積欠聲請人洪俊仁自109 年11月起至110 年2 月之工資,合 計13萬6,592 元未給付、積欠聲請人洪俊輝自110 年1 月起 至110 年4 月之工資,合計12萬8,751 元未給付。聲請人2 人前於110 年7 月29日,與相對人公司達成勞資爭議調解, 相對人公司同意⑴積欠聲請人洪俊仁工資13萬6,592 元之部 分,分14期匯入聲請人洪俊仁之薪資帳戶,第1 期自110 年 年9 月9 日17時前給付6,000 元,第2 期至第13期依序於每 月9 日17時前給付1 萬元,第14期給付1 萬0,592 元,於11 1 年10月9 日17時前給付完畢。⑵積欠聲請人洪俊輝12萬8, 751 元之部分,分13期匯入聲請人洪俊輝之薪資帳戶,第1 期自110 年9 月9 日17時前給付6,000 元,第2 期至第12期 依序於每月9 日17時前給付1 萬元,第13期給付1 萬2,751 元,於111 年10月9 日17時前給付完畢。並均約定如有一期 未如期給付,視為全部到期,但相對人公司未依約匯付,聲 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,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:1.調解內容或仲裁



判斷,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,2.調解 內容或仲裁判斷,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 行,3.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第1 項、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間之勞資爭議,前經主管機關委託 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,作成如聲請意旨所示調解方案,並經 勞資爭議雙方同意而於調解紀錄簽名,有聲請人2 人提出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存摺節本附卷可稽, 聲請人2 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,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,核與上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光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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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